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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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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0 09: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函


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的,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目前,我市部分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仍存在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俗称“生鲜灯”)现象。我市正在开展“生鲜灯”专项整治,请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对经营场所照明设施开展自查,如不符合要求,立即更换或拆除。


       《办法》施行后,消费者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在市场里,有一类灯照射下的生鲜食品格外新鲜,容易误导公众的感官认知,俗称“生鲜灯”。


01.jpg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下月起,违规使用“生鲜灯”拒不改正的商家或将面临罚款。


提醒大家,如果发现上述相关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12315等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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