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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板注意!明确验收时日是签订合同的重要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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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8 12: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案情】


河北某公司诉称,2021年5月19日,其与河南某公司签订钢结构雕塑项目合同。公司已按合同要求于2021年8月15日供货安装完毕,而按合同约定安装完毕7日内付清货款。但,至今被告尚欠我司尾款20万元及利息。虽经多次索要,被告河南某公司却总以无钱为由推诿。故,特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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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2023年8月29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公司辩称,因原告施工质量不合格,未按照施工图标准完成,现仍需要返修,且未经监理部门验收。而,只有监理部门出具验收报告才属于验收通过,至今原告未通知项目监理单位申请验收。故此,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被告辩称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合同中约定“乙方安装完成后甲方应在3日内予以验收,如超过3日视为验收合格”。对此,被告应组织人员在工程完工后3日进行验收,而被告未能按期组织验收,按照协议约定,应视为工程验收合格,且涉案雕塑已投入实际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故此,对被告的辩解,请法院不予采信。



【判决】


2023年11月11日,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的钢结构雕塑项目,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合同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合同约定安装完成7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合同价款,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20万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后记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实践中代理过大量工程合同纠纷。但许多合同,当事人对工程验收时间表述不清,导致诉争不清,陷于被动。此案,正是由于验收时间明确,从而得到了法庭的支持。故此,告诫大家在今后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明确验收时间。




来源: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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