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森林草原防火,依法惩处人为因素引发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行为,提高森林草原防火群防群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近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保定市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工作方案》,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欢迎广大市民群众踊跃举报,具体事项如下:
一、举报时限
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二、举报范围
涞源县、涞水县、易县、阜平县、曲阳县、唐县、顺平县、满城区、徐水区确定的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举报事项
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1.吸烟、乱丢火种; 2.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点放孔明灯; 3.烤火、野炊; 4.燎地边、烧秸秆、烧荒、焚烧垃圾; 5.野外故意纵火; 6.其他未经批准的用火。
四、举报电话
五、奖励条件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领取奖励的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信息;
2.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应当提供具体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最好能够提供用火者确实信息(如用火者身份信息、火情现场用火者照片或视频等);
3.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掌握;
4.举报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经查证属实。
六、奖励标准
举报未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给予不少于100元奖励;举报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给予不少于500元奖励,具体由所在县确定。对于通过举报协助查处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视情况对举报人实施重奖。
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平均分配奖励金;一案中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经调查属实的举报线索,所在县(区)按规定给予奖励的同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视情况,对相关举报人实施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七、严格保密
各级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在举报受理和查处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市级监督电话:0312-5908025)
来源:保定市森林草原防火巡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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